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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确保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山东省开展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21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推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工作   (一)落实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补政策。贯彻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提出钢铁行业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我省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二)加大省级财政淘汰压缩钢铁落后产能奖补力度。根据我省制定的钢铁产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按照“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兑现奖补政策。根据企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际完成情况,2012年至2015年省级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拆除淘汰落后设备、职工分流安置、转岗技能培训、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相关支出。   (三)建立完善市级财政配套支持政策。各市政府要统筹财力,积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配套使用,确保完成地方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强化钢铁企业的内部管理措施。各钢铁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淘汰压缩落后产能,推进工艺技术装备的大型化和现代化。切实加大环保投入,提高能源效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延伸产业链条,拓展产业功能,突出先进产品在技术、质量和使用功能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二、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一)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钢铁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考核办法。加大企业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检查甄别力度,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增加能耗高、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的企业运营成本,加快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企业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收入按规定统筹用于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钢铁企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创新机制。参照清洁发展机制,在全省违规产能处理和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基础上,结合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建设,支持省内大中型钢铁企业从省内其他钢铁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产能指标,作为承担压缩产能的替代,通过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扶优限劣,保大压小,建立淘汰压缩落后工作的新机制。   (三)强化项目监管。要严格执行新上钢铁项目一律报国家核准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未经国家批准严禁新建钢铁项目,严禁越权审批,坚决制止以淘汰落后产能等名义擅自建设钢铁项目。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钢铁项目建设监管责任,认真研究加强项目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坚决制止违规建设项目。   (四)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质监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因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的企业或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禁止无证钢材进入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   (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工业投资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新的信贷支持。对未按规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当地政府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有关企业停止供电。   三、完善配套政策,支持企业淘汰压缩落后和改造升级   (一)加大相关政策的倾斜支持。对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围填海计划指标、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促进其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等项目,相关财政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对积极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钢铁企业为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上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加计50%扣除;为淘汰压缩落后产能所购进的新设备,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完善财税分配体制,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一)合理确定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造成地方税收跨市转移的,钢铁企业所在地区政府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牵头协商确定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方案,兼顾各方利益,妥善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实行并购重组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一定比例的部分,连续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省属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通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注资支持。   (三)执行国家关于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给予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惠;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被重组企业原享受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重组企业予以承接。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兼并重组活力   (一)鼓励扩大间接融资规模。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综合运用并购贷款、银团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稳步扩大企业兼并重组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同时探索新的贷款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含其子公司)通过改制重组上市、增资扩股以及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跨国公司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   六、完善土地管理、债权债务处置政策   (一)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实施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凡是因淘汰落后产能向其他产业转型的,其变更土地用途的收益,按规定报批后,可优先用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支出。   (二)完善债权债务处置政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七、落实职工分流安置政策,稳妥推进淘汰压缩落后和兼并重组   (一)积极做好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企业职工就业工作。制定全省淘汰压缩钢铁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将淘汰压缩落后产能钢铁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就业服务、帮扶等各项政策,所需资金从中央及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钢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钢铁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实施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二)妥善处理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支付、集资偿还等问题。兼并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接收和安置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优先予以安排。兼并重组企业地方政府要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协助被兼并重组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就业服务工作,并对富余人员在工商登记、小额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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