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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关于化解钢铁等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化解我市(泰安市)钢铁、水泥、轮胎等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推动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有效化解我市(泰安市)钢铁、水泥、轮胎等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推动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将化解过剩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全力“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消化过剩产能;根据市场需求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坚持改革推动。围绕建立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强化节能环保等准入约束条件,进一步完善产业标准体系;密切部门协作配合,严格责任落实,构建联动机制;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为契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体制机制。   三是坚持创新驱动。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推广应用高端工艺技术,提升先进产能比重和清洁生产水平;提高企业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升企业发展层次。   四是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产业基础和当地实际,突出解决能耗高、污染重、技术水平低等重点问题。区别对待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施策、有保有压,因势利导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初步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产能过剩行业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能结构进一步优化,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钢铁、水泥、轮胎等行业产能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行业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75%以上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主要耗能设备(变压器、电动机、中央空调等)达到国家Ⅰ级能效水平。炼钢行业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产品结构更加优化,特种钢等高档钢材比例达到35%以上,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水泥熟料行业产能利用率每年提高4.6个百分点以上,到2017年达到80%,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90%以上,全面完成水泥磨机产能减量置换,骨干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轮胎行业产品档次明显提升,原材料保障、配方、设计等能力明显增强,轮胎生产向服务化、个性化、高端化和再制造化延伸。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控产能规模,淘汰一批过剩产能。   1.严禁新增过剩行业产能。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精神,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核准或备案钢铁、水泥熟料、水泥粉磨、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新增授信、生产许可等手续。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修订的轮胎等行业产业政策,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合理控制产能规模。   2.全面清理违规项目。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但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等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已开工但确需建设的违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环境承载力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要求的基础上,按规定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完善相关手续。对未经国家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并严肃处理,对存在监管不力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由违规责任主体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对已建成的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审核。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违规建设项目的管理,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坚决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任务予以淘汰。   3.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和技术等标准,形成倒逼机制,加快淘汰压缩落后产能。2014年淘汰石横特钢钢铁产能60万吨,淘汰泰山铝业公司电解铝产能6.4万吨。逐步淘汰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等落后产能。认真落实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奖补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自主淘汰落后低端产能。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机制,对主动提高标准、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淘汰过剩产能转产其他产业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二)强化聚集效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立足我市产业优势和产能利用实际,培育壮大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骨干企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稳步扩大规模,增强行业健康发展后劲。鼓励水泥、轮胎等行业龙头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化手段提升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间建立联盟、协作配套、共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组建紧密型企业集团。   1.钢铁产业。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产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41号)精神,支持山钢集团对石横特钢的并购重组。充分发挥高速线材、棒材、中型材三大系列钢材产品优势,抓好PSD930及以上级别的精轧螺纹钢筋、高强度锚杆钢筋的研发生产,促进高品质钢材的应用。   2.水泥产业。按照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控制水泥熟料产能和水泥粉磨布点。支持米山水泥、中联水泥、山水集团、鲁珠集团等骨干企业对现有水泥粉磨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优化生产能力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水泥企业生产高标号水泥、特种水泥、高性能混凝土等新产品。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限制配制水泥的生产。支持水泥企业开发窑炉余热利用等先进生产工艺和节能减排技术,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   3.轮胎产业。立足新东岳集团的技术、品牌优势和摩托车胎、电动车胎、工程胎等产品优势,大力开发生产真空胎等特种产品,推动轮胎生产向服务化、个性化、高端化和再制造化延伸。进一步增强企业原材料保障、配方研发、产品设计等能力,提高生产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快推进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加快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化企业改革,引导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2.大力实施技术改造。落实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推广应用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钢铁、水泥、轮胎等行业的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产品由价值链低端向高端转变,生产能力由低端过剩环节向高端环节转移。   (四)优化空间布局,拓宽产业发展空间。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进跨地区产能置换,支持市内优势企业利用省内其他地市产能指标做大做强。深入开展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加快推进重点工作任务。鼓励城区内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环保搬迁、退城进园,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2.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严格执行钢材产品标准,提高钢铁产品质量和档次,推广应用高品质钢材,积极扩大建设领域钢材、水泥等需求,在公共建筑、大型建筑中推广应用钢结构,提高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钢结构使用比例。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各类贸易促进活动,构建海外市场营销网络,完善贸易促进和终端市场营销功能。规范和保护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支持优势企业“走出去”,积极进入国家、省在境外设立的经贸合作区,拓展发展新空间。重点支持钢铁企业建立境外原材料基地和初级加工产品生产基地。引导轮胎企业按照欧美等国际市场准入标准,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品牌竞争力和占有率。   三、完善政策保障   (一)严格行业管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规范对相关行业、企业的管理。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核发钢铁、水泥等产品许可证。   (二)强化环保约束。认真落实《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和《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规定,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对钢铁、水泥、轮胎等重点污染源实时监控,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检查重点,定期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三)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用地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不得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强化价格调节作用。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总量排放超标的企业,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实行惩罚性电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五)强化政策支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严防各类财政资金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优惠。落实钢铁、水泥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未取得合法核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对未按时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不认真执行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制性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给予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工程。   (六)建立信息预警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信息。建立健全统计指标监测体系,打造统一的、涵盖所有在建项目和已核准备案项目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投资项目信息库,加强动态监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单位要加强系统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机制。   (七)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主要任务目标责任制,将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牵头工作负总责。市里将适时开展化解过剩产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实行工作进展季度报告制度,各配合单位要于每季度末向牵头单位报送重点工作任务(详见附件)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问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妥善安置职工。要将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支付、集资偿还等问题。兼并企业接收和安置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富余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妥善安置,落实自主创业、帮扶就业等政策。要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指导,加强职工培训,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就业工作。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任务分工,抓紧制定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工作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坚持依法合规行政。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定计划、定指标、定时间表、定监督检查机制”的要求,细化工作方案,严格时限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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